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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谈李庄案
发布时间: 2011-4-20 8:42:29 被阅览数: 3762 次 来源:
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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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如果事情值得我们去菜市口,不要回避,不能够因为自我保护就放弃我们的底线。 ——张思之 我想既然来了我就说几句,供同志们参考,可能是胡说八道的,如果说错了诸位批评。 第一,头一个问题我想说一说,我们所谓的定位问题。 1、定位问题是老问题,一直到现在并没有一个共识,我想原因可能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还有我们的执法环境以及对于我们律师的管理体系还没有达到一个法治化的高度有关系。这是一个方面,客观上的。 2、主观上考察这个问题,是不是整体上说我们律师还没有形成一个社会力量,我们的执业伦理,行业素质还没有达到系统化的高度? 按道理讲,律师的定位问题从法律上逐步地有所解决,似乎不能称其为问题的,但从实践上看这个问题还很严重,这个问题还不小,主要是因为这个问题引发了对律师社会评价问题的不一致。刘涌案件之后,田文昌老师反复多次借用一个寓言,说我们律师“既非天使也非魔鬼”,田老师针对当时刘涌案发出这样的感慨我觉得有道理也很对,但我们冷静地想想,从整体上考虑,这个比喻我们是不是可以修改一下,作为中国律师,我们应该是天使,但我们可能是魔鬼,现状是不是这样? 作为律师,对我们当然有我们自己的评价,但也应当注意到,社会上确确实实对我们律师有各式各样的说法,有各种不同的评价,总的来说,评价不高,有的时候甚低,当然这里面有不公平的一面,确实不够公平,因为我们律师里,特别是青壮(律师),我对面坐的一批人,我旁边的相当优秀,如果认为我们律师整体坏透了、该宰该杀,这确实很不公道。但从我们自己来讲,我觉得,社会上对我们不好的评价往往有它合理的因素在,而作为我们,应当从这些合理的因素当中思考我们的问题,反省我们的问题。我觉得之所以会有各式各样的评价,之所以评价不高,毕竟与我们没有解决三个问题有关: 1)时代的潮流、普世价值,和政治权力激烈的较量反映在诉讼上,作为律师你该怎么办?应该站在哪一边? 2)法律的规范,现行的法律规定与我们目前行政上对于律师的约束或者组织要求一旦有了尖锐的对立,我们怎么处置,怎么办? 3)个人的能力同我们的职业道义严重冲突的时候,作为中国的律师,你应当怎么选择? 实事求是地讲,回答这些问题并不容易,正确回答这些问题很难的,我没有这样的水准,我这两天想了想这件事儿,我想不清楚,但我愿意总这里边提出几个问题供我们会议研讨的时候考虑一下,讨论一下。 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在任何情况之下,我们作律师的人都应当把它看作我们终身为之奋斗的事业,这是我们的事业,不完全是谋生之道,更不是混饭吃的。 既然是事业,那么,第一我们律师办事要考虑目标,第二我们要考虑办的事情有没有社会影响,第三能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如果说我们办事都能够围绕这几个方面思考问题,那也就是说我们有可能把“谋生”变成“谋道”,会把我们自己提升一步,提高一步。 我简单讲目标问题,律师应该有什么样的目标?我想的很肤浅,就具体对象来讲,我们的目标无非就是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但对社会来讲,我们的目标要应当考虑如何建设民主,如何维护我们的法治,在这个基础上,使我们社会能够建立一个健康的、合理的秩序。我们律师是最爱秩序的人,如何建立起一个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应当是我们的使命。总体,我的意思是说,我们的律师不是为办案而办案,办案是一个手段,我们要通过办案体现我们律师的社会功能,如果这个问题我们能解决得好,那么我相信律师的定位问题会得到更合理的解决,我们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会有所不同。 第二,也就是江老师刚才一再讲的精神,作为律师来讲,一定要有独立的精神,要有独立的品格,这点极端重要。 我这里讲的“独立”,我自认为绝对不是“对立”,我们无意于与任何方面,包括我们的上级领导去闹什么独立,不是的。我们是要独立的思考,独立地履行我们的职务,独立地完成我们的使命。作为律师的独立很简单,诉讼的时候我们无非就信法律,就信证据,别的我们不管,这点我们做不到吗?我们不应该做到吗?当然,这是次要的方面,重要的方面,结合目前的实际,我觉得我们应当做到不依附,不屈从,不利用,不受利用。这些我们做到,就具备了一定的独立品格。当然,我承认人有弱点,在现实的条件下,能够做到完完全全不依附,不屈从或者不被利用,我承认有难度。但是归根到底,既然作为一个人,特别是我们作为律师总是有思想,总是有感情,总是有精神的,所以,我们总是知道羞耻的,哪些是对的,哪些是不对的,哪些是荣耀的,哪些是可耻的。孔子说“知耻近乎勇”,不知羞耻却敢于仗义执言,我绝对不行,砍了脑袋我也不信别人行。因此,我觉得要能够做到我刚才所讲的几步并不困难,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这样的精神。 这是我的一些想法,江老师以李庄案件为例,做了很多问题的说明,我非常拥护。但是就我刚才所讲的这个问题来看,李庄恰恰是一个过了线、越了界的一个典型,作为人,作为律师来讲,李庄一系列的表现做到了不知羞耻,这一点上人们骂我们的律师,说句玩笑话,当之无愧吧,我们该挨这个骂。对于李庄案下面我会说出我的观点。 有人会提出一个问题,现在“逼良为娼”怎么办?真正为了“娼”倒不可怕,“娼”对法律的危害并不大,我现在恐惧的是“逼良为匪”怎么办?是不是把问题想得严重了?不是,我讲一个实例,是我两年以来非常想讲,但迟迟不愿意讲的。什么问题?简单地讲,法院判决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可以请律师写法院判决,我开始听到这个事情的时候大吃一惊,因为这个人跟我讲完以后,我说可能吗?他说老先生啊,这是我自己干的呀。我说还有别人干过吗?他说看来你真的不了解情况,太多了。这是北京的律师,据说还是一个比较有名的律师,说因此,从此之后我对著名的律师个个怀疑。 由此出发,我下一点工夫,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做了一点点调查研究,真的,我不说这是普遍现象,但是我有把握是大量的现象,审判厅权可以出卖,作为律师可以买这个审判权,他认为这个东西很光荣,但我认为这是匪,把我们国家的审判权力给抢了,给夺了,这样老百姓还有什么日子好过,还打什么官司?狗屁。如果律师自己在这些方面不能够知耻的话,一步步往下滑,还不知道滑到哪里去,问题相当严峻,所以,最高法院所谓的什么“几不要”出来之后,我心里在想,算了吧,你们这算什么,小菜一碟,判决书都可以出卖的,这样等于国家的审判权被别人拿走了,天大的腐败。所以,我们律师在这一点上不能人家一逼我们,就什么都可以干,那怎么可以呢?我们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当然,我在这里放的是空话,我们在座的朋友不会有这种情况,真正干这个的不会在这儿坐着。但我们的朋友,如果你们相信这是正确的话,就在我们的队伍里宣传一下,大家不要这么干。 目前我们的独立有没有障碍?有,很严重。多的不讲,关键就在于一个,我们自己的精神不解放,我们自己不争气,这是我们独立的障碍。另外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刚才江老师讲的管制体制问题。严格地讲,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管理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法》没这么要求你,只是四个字“监督指导”,“监督指导”是什么含义?不用我讲,大家都很清楚,现在把我们变成你的下级,变成你的工具,这怎么可以呢?这让我心里面不是不舒服的问题,是不服。《暂行条例》关于这一条明明确确就叫“组织领导”,老子要领导你,管不管?当然管,现在《律师法》修改了,没有这一条,说明你知道原来的做法不对,就改了,既然改了就不要羞羞答答,应该光明磊落,就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我想我这绝对不是歪批。 第三,我们要严格自律,同时一定非常谨慎地实施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这一条,我的总的思想是,我们好的律师不可以因为个别问题,不可以因为个案而被人家收拾掉,一个个都被收拾掉,我们这个事业让谁来干?我跟滕彪同志讲,现在去菜市口不是你去,是让快要进棺材的人去。我的话是有道理的,你年富力强终于被人家打倒了吗?如果我们个个都像滕彪同志一样被打倒了怎么办呢?浦大律师还能做滕彪第二吗?王才亮同志能做滕彪第二吗?还有少平你们能做吗? 但是我下面要讲,如果事情值得我们去菜市口的话,不要回避,该去就去,该做就做,不能够因为我们自我保护就放弃我们的底线,我最近看了《美丽岛审判实录》,因为太厚了,我也讲不清楚。但我要念一段“美丽岛事件”的主要人物施明德他8万多字陈述书: “每个时代都有奉献者,奉献者总是扮演着悲剧的角色,奉献者深知自己的旅程必然是孤单、坎坷、凄惨和布满血泪的,奉献者总是为他的时代所接受,反遭排斥、羞辱、欺凌、杀戮和耻辱,但奉献者所爬过的羊肠小径,必然会被后继者踩成康庄大道,奉献者的肉体也会腐朽,但是他的道德勇气和哲善固执的奉献精神必会赠予人类文明,与世长存,奉献者不属于今天,但是他属于明天,我毫不怀疑地深信,总有一天,历史法庭一定会还我公道。” 我们还不如施明德?不至于吧? 施明德这个人真的很可爱,我觉得他的精神我们也应当有。所以,总的来讲一句话,第一要保护,第二该壮烈的时候我们就壮烈,第三简单说一下李庄事件。 江老师已经讲李庄事件很清楚了,作为李庄案件十分清楚,十分明确,极其简单,李庄的全部辩护行动,所有的法律行为构不成犯罪,因为他并没有触犯刑律,引用306条处罚李庄是欲加之罪。但李庄事件却不那么简单,李庄案件仅仅是李庄事件里的一部分,李庄事件有复杂的背景,对律师工作有极其严重的危害。 李庄事件否定的是我们整个律师辩护制度,而没有局限于哪一个地方或哪一个人,这次人代会上,重庆的人大代表说李庄事件已经很好、完美地结束了。结束了吗?真的结束了吗?我这里提几个问题,看看结束没有。 1、重庆的行政长官为什么可以直接介入诉讼?作为行政长官有什么权力去会见被告人?怎么就可以与被告人就法律问题进行谈判,凭什么?这个问题不解释清楚,怎么就说李庄事件解决了呢?我心有不平,你们凭什么这样干?这种现象是值得我们高度警惕的。 2、个别媒体有什么理由可以直接提前介入诉讼?从诉讼到谈判,一直到录像、到报道,你们都是跟公权力站在一起,违背真实报导的原则,做了一系列手脚,干什么?为什么? 3、重庆方面说的天花乱坠,说我们传了16个证人,但你传160个人也没有很大的用处,为什么?关键的两个证人吴家勇、马晓军为什么不敢传唤?为什么不敢让他们出庭,这两个人现在到哪里去了?这是干什么?怎么这个案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了了呢? 4、对龚刚模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是事件当中的严重问题,极其尖锐的问题,为什么不质证?为什么不让做过鉴定的法医到法庭上让律师来质证?为什么不?为什么不敢? 5、二审的裁定说一审程序合法,重庆市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讲,说我们二审传唤了16个证人到庭质证,如果有人说我们这样做还不合法,那么我们怎样做才行?当然他是满面春风,振振有辞。既然你认为二审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等于一审的做法是完全不合法的,这就是江老师讲的,你们一审的时候一个证人都没有传唤,一审不合法,二审裁定你为什么说一审程序合法?二审的裁定有什么理由在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扯谎? 6、李庄到底认罪了没有?二审给李庄减了一年刑,是因为李庄认罪了。到底认了没有?我清楚他没有认。那没有问,为什么要减一年?其中的奥妙在什么地方?我是一个不屈不挠的人,李庄的案子绝不能算完。我写过一篇小文章是质疑李庄案件的,据沈主编告诉我又被枪毙了,枪毙了不要紧,还活着呢,继续干吧,总之,这个案件一定要讲清楚,这个事情一定要弄明白。我们律师下一步怎么?以李庄这个案件为例,我觉得有一个意义在。 李庄案件,作为律师来讲,我们吸取的教训确实很多,但我认为最重要的一条是,李庄事件反映出我们中国律师17万之众今天还是一盘散沙,我们没有任何的凝聚力,我们发不出任何共同的、有力的声音,我们对这个方面没有一点点的契约,这真的是要命。所以,我说我们现在应当集中我们全体之力,来锤炼我们律师美好的气质,来培育我们神圣的机体、神圣的哲理,由此出发,让我们的事业,让律师的事务达到真善美的境界。做到这一步,我想就可以挽回这个事件带给我们种种负面的影响,但很可惜,我们发不出这样的声音。有人会问,你们不是有律协吗? 这就是我要说的下一个问题:律协是靠不住的。律协本来应当是我们的亲娘,但我们的亲娘现在已经变成恶婆了。我说两件事,第一,倪玉兰律师如此重大的事件,作为律协你有什么理由不讲一句话?第二,诸位应当知道,我们的律师里,因为306条或者306条以前被所谓的伪证罪判刑而后来平反的人,在这个过程当中都被司法局取消了律师资格,但平反之后律师资格的恢复难上加难,律协为什么不讲话?律协你没有理由。 刚才江老师也讲了,他听说律协现在可以选举了,很好,江老师讲的时候我窃笑了一下,举三个典型。 1、宁夏律协的选举。 2、北京律协的选举,江老师讲了很多,我不再讲了,我完全赞成江老师对这个问题的评价。作为中国的律师,连所谓的直选都没有资格,那么所谓的直选到什么时候才能有啊?永远这样吗?北京的律师都不可以直选。我碰到过一个老的司法局局长,他公然跟我讲,现在有一批人闹直选,他们真的想翻天,我想也对,直选可能会翻天,但未必会翻天,因为直选之后,我们自己的律师协会会按常规办事的。 3、全国律协的选举。司法部的部长在律协选举的时候就做这样的部署,说这次的选举如果选不上于宁作会长,那将是一次非常严重的政治事件。天老爷,你在这里吓唬谁?你作为一个部长有这么大权力啊,想定什么事件就定什么事件,我们不选谁怎么会成为一个严重的政治事件吗?这不是胡扯吗?所以,我不管于宁同志是不是有资格做会长,或者选他做会长好不好,但司法部强制让我们选他为会长,我认为这种选举是假的,代表不了我们的民意,因此,目前的律协选举必须彻底地改。律协选举之后,并不是律协的问题就解决了。我只看一条,律协有党委正常,这咱们没有话讲,党领导一切,没有党怎么可以,但党委书记何许人也?全国无一例外都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第二把手,兼律协的党委书记,你老人家连律师资格都没有,兼我们的党委书记,彻彻底底地把我们管起来,凭为什么?这不是变质吗? 再有,我们不要满足于所谓的“两结合”的管理,说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相结合,结合起来之后我们的日子就好过了。我说“不!”,在我们目前的政治体制下,“两结合”的管理无一例外是大听小,大灭小,你律协闹什么?老子在这里,老大在这里,这个没有例外的,所以我坚决主张废除现在“两结合”的管理机制,就按法律规定实行我们自己的行业管理,我们律师自己管理自己,我不信我们管不好,我绝对不信。如果律协真的争气的话,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1997年湖南岳阳发生这样一件事,湖南岳阳律协发出这样的文件,文件很短,我念一下,问题就全部清楚了。 各律师事务所: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清,11月5日在担任某案的诉讼过程中,被担任控诉一方的检察院以所谓“妨害公务”罪非法拘捕已28天。同时,刘正清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刘律师也遭到非法拒绝。检察院的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47条、第96条,《律师法》第30条、第32条之规定,严重侵害的律师的人身权利,违法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上述事件发生以后,市律协和云梦律师事务所经多次交涉,要求释放刘正清律师,允许律师会见,至今没有结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执业权利,保护律师自己律师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岳阳市律协召开了第一届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我市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会议决定,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各律师事务所自即日起不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2、已经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办好退费手续。 3、今后接受刑事案件辩护的委托时间,由市律协另行通知。 注意,以上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须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律师协会 1997年12月2日。 我问过岳阳律协办这件事情的副会长,他说各律师事务所的的确确都照办了,我说你们做得太漂亮了,我绝对同意我没有这个胆略,没有这个胆识,我在北京律协干了八年达不到这个水准,但我毕竟有这样的榜样,今后各位律师到的律师协我希望你们照此办理,集中起我们的力量,事在人为。 我们下一步怎么办? 关于下一步怎么办的问题,我考虑: 1、如何培训、提高我们年轻的律师是个严重的问题,我个人有一个想法,我愿意从现在开始,打入“西方”(中国西部)看能不能设法建立起一个平台,考虑一下怎么样培育我们西部的年轻律师。如果哪位朋友对这方面有兴趣,我们可以握一下手,共同办这件事。 2、要建立起我们自己的学校,现在我们办学的已经不是一处了,但对于这个办学,我自始至终,包括此时此刻我有担心,我担心我们办学没有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去谋利,去赚钱了。所以,不管谁来办学,办什么样的律师学院或者律师学校,总要考虑:1、教师问题;2、教材问题;3、培训的目标问题;4、生源问题;5、最后你能不能做到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能做到这五条,老汉支持,绝对支持,愿意倾尽全部力量做好这件事。■ 《财经》独家报道,如欲转载,请与编辑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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