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
□ 站 内 搜 索 □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


转贴]李庄案第二季----不参加庭审就知道这是一个错案!
发布时间: 2011-4-20 23:46:13 被阅览数: 3642 次 来源: 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
文字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转贴]李庄案第二季----不参加庭审就知道这是一个错案!
.
作者:凯迪网友 牛刀

李庄第二季,不参加庭审都能得出这是一个错案!
为什么,因为其起诉的罪名和案件的基本框架即可得知!
撇开管辖权一切不谈,就谈案件实质:控方指控李庄引诱证人改变了证言,构成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那么请问,李庄对证人改变的究竟是什么?改变了证人对款项性质的认识!诸位精英,请搞搞清楚:这是一个对款项性质的主观的认识和判断及推测,不是证据本身!哪怕你控方有一万个证人,哪怕原被告都来给你作证,你无非只能证明李庄说服证人改变了款项性质的说法成立,即如此,李庄压根就不构成犯罪,因为:
(一)证据是什么?是事实,而不是推测和判定!
(二)上海案件中的证据范围是什么?是证人徐丽军打款给金汤城公司以及打款给孟英(金汤城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打款凭证、相互条据、借款合同或者投资合同等等打款事实的表现形式!
这些证据本身只是证明款项从徐丽军处出来到了金汤城公司和孟英处的事实,而根本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为金钱是种类物,金钱在流动的过程中,其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注册资本金)不是由当事人口说的,而是建立在前述证据基础上的由法院最终依法对该款项性质作出认定,这恰恰是法院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
对一种款项往来性质究竟为何,原被告双方和证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但理解和认识不是证据,只是主张和抗辩,是自我的分析、推测和认定。
拜托各位:在这个案件中,款项究竟为借款还是投资款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本就不是证据!而是建立在自我认知水平基础上的主观的分析认定,它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水平和认知程度!而不是客观事实本事,它恰恰是该案中法官依据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最终予以认定的法律判断!也就是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中必须界定的内容!
(三)款项的性质如何依法认定?这些《公司法》和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商事律师,可以顺便告知一二,以供诸位精英参考:
1、因为金堂城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两合公司,如果徐丽军是金汤城公司的原始股东,徐丽军在将其投资款100万元打入金汤城公司的验资账户或者基本账户后,而被孟英从公司提取后私吞了,孟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财产是公司的财产,而不是徐丽军个人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款项的性质就可能是法定的投资款,投资款一旦从投资者手中缴纳到公司后是不能抽回的,它的性质是法定的,不是依靠当事人的嘴说的,更不是以徐丽军得理解为准的!因为有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对债权人负责的有限责任原则在限制。
而做这个认定时,徐丽军是否是金汤城公司的原始股东至关重要,怎么判定其是否是原始股东?根本不是听徐丽军怎么说的,这是有法定标准的,那就是: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公示的《公司章程》中,究竟有没有其是原始股东的记录,从网络信息看,其不是!如果没有,其喊破嗓子说向法院说一万遍其实股东,应该也没用!
2、看金汤城公司有没有增资扩股,由于是人合兼资合的两合公司,即使增资扩股是否是经过股东会决议后对特定对象徐丽军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需要协议和修改《公司章程》,也是以工商登记为准,从网络信息来看,也没有!
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孟英私吞了徐丽军打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后,才构成对公司财产的职务侵占罪!
3、如果股权转让,那只发生在转让的股东和徐丽军之间,而且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即使转让股权,其款项与公司无关,纯粹属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基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债权关系,就是欠付款或者没有履行股权交割的民事债权关系而已。
4、如果基于合同的款项往来或者是没有书面合同而是口头合同的款项往来,无论其合同中或者口头中约定的款项性质是什么,只要徐丽军不是金汤城公司的原始股东或者增资扩股后的股东,其款项无论是打到公司还是打到孟英个人的账户,依法均是借款性质,都是债权!无非是究竟是借款给公司还是借款给个人而已,区别仅仅是负债主体的认定而已!
(四)李庄作为中国律师,在遇到需要依法认定或者依法推定的法律关系之性质究竟是何的问题时,当然有向当事人和证人解释中国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这恰恰是律师作为法律人最基本的本职工作!在徐丽军不精通法律,误认为借款是投资款的对款项法律性质之认识发生错位时,李庄从一个专业律师的角度帮助其依法改变对款项性质的错误认知,完全是正当的,而且也是应该的,如果这都要被追究,那么真的可以取消律师制度了,因为我们不知道还要律师做什么?!律师还能做什么?!
(五)侦、控两个部门居然能认为徐丽军改变对款项性质的主观认定系改变证据,简直让全世界耻笑,充分反映了承办人水平之低劣!拜托,搞搞清楚:它根本就不是证据事实,而是主观认识!不是改变证据,而是通过普法后改变了自我的主观认识!
试想:对一个本身完全不是证据,而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最终的性质的认定,怎么能被起诉说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呢?太雷人了!
就网络上透露的基本事实来看,李庄在第二季中完全没有涉及到款项往来证据本身,而是对款项性质的分析判断和告知,试问苍天,如此,任侦、检、审天大能耐,只要你讲理,李庄如何能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重庆司法界的法律人朋友们,不要辱没了你的专业!

 


上两条同类新闻:
  •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
  • 文化部查处188家游戏经营单位及其违法游戏

  • 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14014220号  技术支持 簡單